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繼承順位與應繼分試算

填家庭成員,自動判定繼承人與應繼分

家庭成員(以被繼承人為根)

一人一筆;狀態會影響順位

尚未新增任何成員。

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(民法§1030-1)

尚未列名生存配偶,不計算本請求權(前配偶、已歿配偶皆無)。

試算結果

無血親法定繼承人

應繼分比例

目前沒有法定繼承人,無法顯示應繼分比例。

繼承人與特留分

目前沒有法定繼承人(遺產依民法§1185 歸屬國庫),請於上方家庭成員補齊配偶、子女或父母等資料。

  • 注意:目前沒有任何法定繼承人:遺產依民法§1185 歸屬國庫。

順位與應繼分規則

繼承情境配偶應繼分其他繼承人應繼分法條依據
配偶+第一順位(子女/代位繼承人)與全體按人數平均(每人 1/n)每人 1/n(代位者按房均分)民法§1144 第一款
配偶+第二/第三順位(父母、兄弟姊妹)1/2其餘 1/2 由該順位均分民法§1144 第二款
配偶+第四順位(祖父母)2/3其餘 1/3 由該順位均分民法§1144 第三款
僅配偶(無任何血親繼承人)全部—民法§1144 第一款但書
無配偶本次適用—由最先順位繼承人按人數均分民法§1138、§1144

遺產可分配金額

未填寫

無血親法定繼承人